(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311号 罪犯王伟,男,现在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服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1)徐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于二○一四年六月五日提出(2014)沪司狱医减字第2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6次表扬和3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王伟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代理审判员 韩东红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弘轩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311号 罪犯王伟,男,现在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服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1)徐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于二○一四年六月五日提出(2014)沪司狱医减字第2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6次表扬和3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王伟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代理审判员 韩东红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弘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