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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5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04
摘要:(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57号 罪犯贾伟。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了(2010)金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
(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57号
  罪犯贾伟。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了(2010)金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贾伟被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以(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贾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15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13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贾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十个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128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贾伟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贾伟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记功2次等奖励。罪犯贾伟已缴纳了罚金人民币7,5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贾伟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贾伟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贾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情况、退赃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伟忠
审 判 员 汪 清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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