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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04
摘要:(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78号 罪犯陆合平。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四日作出(2012)嘉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合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
(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78号
  罪犯陆合平。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四日作出(2012)嘉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合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17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4年6月9日至同年6月13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陆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陆合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148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陆合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合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且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据此,罪犯陆合平获得表扬3次和记功1次等奖励。
  以上事实,有罪犯陆合平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陆合平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陆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服刑中悔改表现,原判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刑的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合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冯彦霄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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