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虹刑初字第88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16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8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4)虹刑初字第8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于某某于2007年1月,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1张,后于持该信用卡多次透支取现、消费,截至2013年10月17日,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8,376.83元。逾期后,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于某某催讨上述透支款项,直至案发,其仍未归还。
  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平顺路XXX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材料》、提供的《申领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迟缴通知函》、《刑事报案警告函》等有关书证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银行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并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