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刑(知)终字第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17
摘要:(2014)沪二中刑(知)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普刑(知)初字第18号刑事判
(2014)沪二中刑(知)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普刑(知)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瞿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上诉人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卢某某当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卢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刑(知)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寿仲良
代理审判员 王 潮
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群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