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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刑初字第90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23
摘要:(2014)嘉刑初字第9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杭某,199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4月、2006年8月分别因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2年、2年6
(2014)嘉刑初字第9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杭某,199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4月、2006年8月分别因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2年、2年6个月;2010年1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2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杭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诸荟嘉、被告人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杭某经事先联系后,至上海市普陀区桃浦八队XX号,将重0.12克的毒品1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苗某某,杭某当场收取了人民币100元,后被民警抓获,毒品、毒资等被缴获。经检验,缴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并已由公安机关收缴。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称重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情况、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关的报告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杭某贩卖海洛因毒品0.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杭某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唐 斌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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