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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31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28
摘要:(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317号 罪犯袁亮。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闸刑初字第8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317号
  罪犯袁亮。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闸刑初字第8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袁亮被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8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20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7月7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袁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余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181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袁亮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袁亮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记功2次等奖励。罪犯袁亮已全部缴纳了罚金。
  以上事实,有罪犯袁亮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袁亮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二日。
  (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汪 清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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