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312号 罪犯黄三长。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杨刑初字第8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三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 刑罚执行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沪一中刑执字第9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三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30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三长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0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19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4年7月3日至同年7月7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黄三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黄三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176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黄三长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三长在减刑后,仍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且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据此,罪犯黄三长获得表扬6次,记功3次等奖励。 以上事实,有罪犯黄三长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黄三长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三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服刑中悔改表现,原判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刑的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三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冯彦霄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敏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