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528号 罪犯亚古布•亚泽丹•巴克斯(英文名:YaghubYazdanBakhsh),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杭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亚古布•亚泽丹•巴克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年二月二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杭刑执字第23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亚古布•亚泽丹•巴克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驱逐出境不变。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11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亚古布•亚泽丹•巴克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驱逐出境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一四年七月九日提出(2014)沪司狱青减字第4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亚古布•亚泽丹•巴克斯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习艺态度端正,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法制网,罪犯亚古布•亚泽丹•巴克斯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5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亚古布•亚泽丹•巴克斯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亚古布•亚泽丹•巴克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亚古布•亚泽丹•巴克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驱逐出境不变。 (刑期自2006年7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