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412号 罪犯陆晓峰,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1439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晓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提出(2014)沪司狱周减字第17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陆晓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晓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5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陆晓峰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陆晓峰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晓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