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39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30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398号 罪犯李某,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250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398号
罪犯李某,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250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认定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提出(2014)沪司狱周减字第16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