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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39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31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393号 罪犯吴立敖,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1)虹刑初字第85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立敖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393号
罪犯吴立敖,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1)虹刑初字第85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立敖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提出(2014)沪司狱周减字第15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立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立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吴立敖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立敖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立敖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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