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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19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31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19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因本案于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自报章某,*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19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因本案于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自报章某,*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自报章某某,*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自报陶某,*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何某、章某某、陶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六月十日作出(2014)闵刑初字第113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原审被告人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何某、原审被告人章某、章某某、陶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刑初字第11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炯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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