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11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闵刑初字第153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刑初字第15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炯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