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17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某某,*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于2000年10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230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邢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邢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23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燕燕 代理审判员 于 鹏 代理审判员 郭 震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静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