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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13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2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13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1995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因盗窃被河北省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13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1995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因盗窃被河北省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244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24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炯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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