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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116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8
摘要:(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1168号 罪犯王辉。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8年6月24日作出了(1998)沪铁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
(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1168号
  罪犯王辉。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8年6月24日作出了(1998)沪铁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辉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18日作出(1998)沪高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8日以(2001)沪高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辉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之后,罪犯王辉曾于2004年7月23日被减刑八个月;曾于2006年8月23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曾于2008年8月22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曾于2010年9月21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曾于2012年10月24日被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至2016年5月17日。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14年6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提讯了罪犯王辉。审理期间于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13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社区意见材料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辉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因犯罪被判刑投入劳动改造后,原判刑期已执行十年以上。相关社区矫正机关亦出具意见:该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
  本院认为,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原判情况及服刑中的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辉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
  王辉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金台
审 判 员 王达民
代理审判员 陆俊琳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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