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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48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9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481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 罪犯尚甲,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六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481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
罪犯尚甲,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六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以(2014)沪司狱女假字第023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女子监狱代表王雯、陆宇峰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菲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尚甲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尚甲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能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等各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假释后监管措施落实,符合假释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尚甲予以假释。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尚甲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尚甲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尚甲予以假释。
罪犯尚甲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尚甲入监以来,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在服刑中,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等各项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态度端正,协助完成各项劳役任务,履行了部分附加财产刑。期间还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五次、记功二次的奖励。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受该犯,并对其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尚甲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尚甲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尚甲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和关于罪犯尚甲适用假释的情况调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尚甲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并履行了部分附加财产刑,庭审中,罪犯尚甲就尚未履行完毕的附加财产刑,表示将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积极履行,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已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相信对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综合罪犯尚甲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对罪犯尚甲的假释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尚甲予以假释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甲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尚甲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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