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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12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11
摘要:(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1261号 罪犯郑理仕。 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了(2005)汇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理仕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郑理仕
(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1261号
  罪犯郑理仕。
  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了(2005)汇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理仕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郑理仕曾于2008年3月21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曾于2009年11月20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曾于2011年9月22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8日。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于2014年6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13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出庭提请对罪犯郑理仕予以假释的有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警官吴乐鸣、须惠波;检察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岚、代理检察员朱豪、陆杰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理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社区意见材料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理仕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因犯罪被判刑投入劳动改造后,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相关社区矫正机关亦出具意见:该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
  本院认为,罪犯郑理仕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原判情况及服刑中的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理仕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
  郑理仕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金台
审 判 员 王达民
代理审判员 陆俊琳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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