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刑初字第10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5月在河南省周口市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伪造的A2驾驶证1本。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无A2驾驶证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伪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2014年7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上述重型半挂牵引车至本市洋山深水港东海大桥检查站时,向检查驾驶证的公安人员出示了上述伪造的驾驶证,因被发现系伪造的驾驶证而被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法制网,并有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调取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且用于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 二、非法获取的相关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叶 琦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