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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89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18
摘要:(2014)普刑初字第896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字第8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1981年9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新绛县,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家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2014普刑初字896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字第8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1981年9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新绛县,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家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本市普陀区;2013年9月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佳豪、王孝,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41002211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某某厂投资人及经营负责人,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住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2013年9月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书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吴佳豪,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某某厂(以下简称“某某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因拖欠上海家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货款,“某某厂”的经营者被告人吴某某与“某某公司”的经营者被告人段某商议,由被告人吴某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持票申报抵扣,以税款抵货款。2010年6、7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他人虚开了4份上海众佩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人民币58119.64元。后“某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1年9、10月,“某某厂”因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了3份上海宴基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人民币38578.37元。后“某某厂”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3年9月3日,被告人段某在其住所本市普陀区桃浦路300弄102号401室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昆山市巴城镇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某某厂” 通过他人虚开了3份上海宴基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吴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企业法人营业热照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抵押证明,付款凭证、送货单、情况说明,税收通用缴款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系上海家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在上海家某某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已退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段某、吴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被告人段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已退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段某、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二0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认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制网,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己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己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审 判 员 陈 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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