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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96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22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96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曾用名郭某),因本案于2014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犯诈骗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96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曾用名郭某),因本案于2014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214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人郭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郭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21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代理审判员 李 斌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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