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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6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27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610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 罪犯潘斗修,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斗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判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610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
罪犯潘斗修,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斗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以(2014)沪司狱周减字第17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周浦监狱代表胡敏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晓勇依法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潘斗修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提出:罪犯潘斗修自服刑以来,经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严重违纪发生,认真参加“三项”教育活动,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附加财产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获得表扬五次,记功二次的司法行政奖励,故依法建议对罪犯潘斗修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了已提交的罪犯潘斗修书写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潘斗修遵规守纪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罪犯奖惩审批表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代表向法庭宣读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同意对罪犯潘斗修在减刑幅度内裁量减刑。
罪犯潘斗修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斗修自服刑以来,能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表示认罪服判;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学习成绩优良;劳动态度端正,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并已将附加财产刑全额履行完毕。
该犯自服刑以来,先后受到执行机关表扬5次,记功2次的司法行政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潘斗修书写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潘斗修遵规守纪情况说明、三课学习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年度评审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罪犯奖惩审批表等相关书证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斗修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判,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并能全额履行附加刑,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对罪犯潘斗修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潘斗修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斗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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