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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75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31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754号 罪犯曹文龙,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5)沪一中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文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754号
罪犯曹文龙,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5)沪一中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文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高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文龙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一○年八月十七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沪一中刑执字第17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六日提出(2014)沪司狱青减字第27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文龙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文龙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曹文龙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文龙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文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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