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728号 罪犯张智慧,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徐刑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智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未执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六日提出(2014)沪司狱青减字第24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智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智慧系毒品再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5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智慧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智慧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智慧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