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27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现已刑满释放并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286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对被告人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28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剑 代理审判员 康 乐 代理审判员 陈光锋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