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27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息县,文盲,农民;2008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3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26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任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任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任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26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燕燕 代理审判员 于 鹏 代理审判员 郭 震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静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