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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26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09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26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系上海老板厨卫电器公司职工;200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26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系上海老板厨卫电器公司职工;200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48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14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燕燕
代理审判员 于 鹏
代理审判员 郭 震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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