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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16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09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16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3月6日被上海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16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3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绰号:小黑皮),*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3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绰号:阿三),*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妨害公务行为于2005年10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薛某,*出生于上海市,大专文化,无业,暂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郑某、丁某某、薛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216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对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赵某某、郑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郑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某某、郑某及原审被告人丁某某、薛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郑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21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燕燕
代理审判员 于 鹏
代理审判员 郭 震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静深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