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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150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5
摘要:(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1505号 罪犯汤杰。 本院于1998年9月24日作出了(1998)沪二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杰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8日以(2001)沪高刑执字第106号
(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1505号
  罪犯汤杰。
  本院于1998年9月24日作出了(1998)沪二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杰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8日以(2001)沪高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汤杰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之后,罪犯汤杰曾于2003年12月24日被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曾于2005年8月19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曾于2007年5月18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曾于2009年5月22日被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曾于2011年5月20日被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曾于2013年1月24日被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五年,刑期至2016年1月17日。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14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1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汤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汤杰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1年7月18日始至2015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金台
代理审判员 杨 艳
代理审判员 陆俊琳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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