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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149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5
摘要:(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1496号 罪犯庞坤福。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了(2007)长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坤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
(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1496号
  罪犯庞坤福。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了(2007)长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坤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被告人庞坤福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罪犯庞坤福曾于2011年4月21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曾于2012年12月21日被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18日。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14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1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庞坤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坤福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庞坤福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庞坤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6月19日始至2019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金台
代理审判员 杨 艳
代理审判员 陆俊琳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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