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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初字第98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1
摘要:(2014)长刑初字第9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长顺。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4]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长顺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
(2014)长刑初字第9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长顺。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4]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长顺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长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娄长顺利用担任上海海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截留、套取上海海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资金,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娄长顺采用让客户将订房款、订票款汇至其个人账户或向其交付现金的方式,将上海海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客户订房款、订票款等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予以截留。
  2.2013年12月19日、21日,被告人娄长顺虚构为客户垫付会务费的事实,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套取上海海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3.2013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娄长顺以上海海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通过上海大都市旅行社、上海力程票务有限公司为其本人或朋友订房、订机票,并将上述订房费、杂费及机票款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混杂在其他业务中,由上海海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
  2013年12月底,被告人娄长顺擅自离职并离开上海。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娄长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长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刘某某、郑某、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情况说明,上海海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娄长顺的职务证明、劳动合同及附件、员工工资发放记录等,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清单、上海银行网上银行支付结算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卡明细清单、电子银行回单、汇款明细,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单、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上海禧徕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汇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主典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联签购单、上海海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凭单,上海大都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客房确认单、客房变更单,上海旅馆治安管理系统境内客登记住宿信息,古象大酒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上海龙之梦大酒店临时住宿登记表、消费明细单,上海虹桥美爵酒店出具的住宿、消费明细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海海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预付团款申请单、部门结算划款单、对账单、付款确认单、现金支票、解款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长顺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娄长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娄长顺提出的其职务侵占犯罪属数额较大,请求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罚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公司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娄长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
二、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娄长顺退赔后发还被害单位上海海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宜俊
人民陪审员 顾鸿昌
人民陪审员 倪初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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