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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181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14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18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姚某某。 辩护人钟火祥,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2014)松刑初字第18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姚某某。
  辩护人钟火祥,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嘉平、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钟火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于2012年10月、2014年3月先后两次被松江区卫生局、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2014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区九亭镇九杜路350弄九里亭小区26号101室非法行医时,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某、许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清点记录,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姚某某行医资格的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网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八十元及药品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解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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