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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396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4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39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浦刑初字第39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韦某某向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于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间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截止最后一次还款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1174.5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被告人韦某某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韦某某、宣读和出示了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韦某某辩称该卡系由他人代办,其仅收到过2万余元,其余钱款系他人透支使用。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韦某某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该卡于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3月21日期间发生多次透支消费及取现,截止2013年3月5日被告人韦某某最后一次还款后,该卡累计透支本金共计91174.55元。被告人韦某某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韦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持卡人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韦某某向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该卡发生多次透支消费、取现的情况。
  2、催收记录证实被告人韦某某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透支钱款的事实。
  3、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韦某某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某系自首,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凌 鸿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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