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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505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4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50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2014)浦刑初字第50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向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3540.58元。2013年5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15773元。2013年6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09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8577.99元。2013年8月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06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向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07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19045.96元。2013年9月7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09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向上海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4805.01元。2013年9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还了全部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凭证、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退赃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责令退赔。
  三、禁止被告人朱某某在一年十个月内从事高消费活动。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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