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98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某某。 原审被告人谭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某某、邓某某、许某某、罗某某、谭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奉刑初字第1467号刑事判决,对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段某某、原审被告人邓某某、许某某、罗某某、谭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段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刑初字第14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剑 代理审判员 康 乐 代理审判员 陈光锋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