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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26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6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264号 罪犯娄佩军,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04)沪一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娄佩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杀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264号
罪犯娄佩军,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04)沪一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娄佩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八年六月十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高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娄佩军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沪一中刑执字第19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娄佩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31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娄佩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提出(2014)沪司狱女减字第19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娄佩军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娄佩军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7次表扬和3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娄佩军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娄佩军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娄佩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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