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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26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6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261号 罪犯屠甲,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认定屠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261号
罪犯屠甲,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认定屠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十月提出(2014)沪司狱女减字第21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女子监狱代表王雯、陆宇峰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慧曼依法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屠甲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屠甲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屠甲的认罪书,关于罪犯屠甲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考核明细表,年度评审表和罪犯奖励审批表,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屠甲在减刑幅度内裁量减刑。
罪犯屠甲对执行机关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对自己所犯罪行作了忏悔。请求法庭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屠甲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主动书写认罪书,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严重违纪扣分情况;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并履行了部分附加财产刑。期间,还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的司法行政奖励。
以上事实,有罪犯屠甲的认罪书,关于罪犯屠甲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考核明细表,年度评审表和罪犯奖励审批表,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相关书证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屠甲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完成劳役任务,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为此,综合罪犯屠甲的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对罪犯屠甲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屠甲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屠甲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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