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251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 罪犯许兰君,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3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兰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十月提出(2014)沪司狱女减字第20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女子监狱代表王雯、陆宇峰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慧曼依法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许兰君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兰君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有悔改表现。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许兰君的认罪书,关于罪犯许兰君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考核明细表,年度评审表和罪犯奖励审批表,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许兰君在减刑幅度内裁量减刑。 罪犯许兰君对执行机关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对自己所犯罪行作了忏悔。请求法庭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兰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主动书写认罪书。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严重违纪扣分情况;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役任务。期间,还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的司法行政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许兰君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许兰君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考核明细表,年度评审表和罪犯奖励审批表,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相关书证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兰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判,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役任务,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综合罪犯许兰君的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提请对罪犯许兰君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许兰君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兰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