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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24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6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240号 罪犯王志琴,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3)浦刑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240号
罪犯王志琴,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3)浦刑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一中刑执字第15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志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七年五月十八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一中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志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九年七月十五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沪一中刑执字第19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志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沪一中刑执字第20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志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15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志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提出(2014)沪司狱女假字第060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志琴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琴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志琴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志琴在服刑期间,虽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且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但从本案证据材料看,罪犯王志琴挪用本单位巨额资金,至今仍有数百万未能追缴;侵吞本单位资金876万元,亦有400余万元未能追缴,且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去向不明,暂不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故对执行机关建议对罪犯王志琴予以假释的意见,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志琴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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