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502号 罪犯曹怡靓,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一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1058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怡靓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提出(2014)沪司狱南减字第32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怡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怡靓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曹怡靓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怡靓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怡靓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