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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48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6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489号 罪犯张渝宇,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硕士文化,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渝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489号
罪犯张渝宇,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硕士文化,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渝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刑初字第733号对张渝宇缓刑三年的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34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渝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提出(2014)沪司狱南减字第31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渝宇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渝宇系毒品犯罪再犯,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6次表扬和3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渝宇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渝宇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渝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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