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49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7
摘要:(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491号 罪犯朱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0)浦刑初字第28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
(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491号
  罪犯朱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0)浦刑初字第28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朱仝被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以(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8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32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4年10月31日至2014年11月4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朱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余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301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朱仝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朱仝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5次等奖励。罪犯朱仝已缴纳了全部罚金。
  以上事实,有罪犯朱仝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朱仝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仝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又十七日。
  (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伟忠
审 判 员 汪 清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