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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43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7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438号 罪犯闵俊峰,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闵俊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438号
罪犯闵俊峰,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闵俊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2014)沪司狱青减字第40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闵俊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闵俊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闵俊峰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闵俊峰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闵俊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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