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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0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01
摘要:(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00号 罪犯米建东。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09)闸刑初字第9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建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被告人米建东不
(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00号
  罪犯米建东。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09)闸刑初字第9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建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被告人米建东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米建东被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米建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33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4年10月31日至2014年11月4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米建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310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米建东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米建东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米建东受到执行机关表扬5次、记功2次等奖励。罪犯米建东已缴纳了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
  以上事实,有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米建东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米建东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米建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和退赔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米建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汪 清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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