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90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9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2年3月因注射毒品行为被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5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397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沈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39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燕燕 代理审判员 于 鹏 代理审判员 郭 震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静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