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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99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2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99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99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韩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康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任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韩某某、杨某、魏某某、张某某、康某某、郭某、任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406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对被告人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魏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任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退的钱款发还被害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原审被告人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韩某某及原审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杨某、魏某某、张某某、康某某、郭某、任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40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
代理审判员 胡 冰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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