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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刑初字第127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2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12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报
(2014)虹刑初字第12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由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黄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月8日至5月14日期间,为帮助自己及亲友招揽生意之需,多次使用其向他人非法购买的1套GSM数字蜂窝设备(俗称“伪基站”),在本市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罗秀路XXX号及中山西路XXX号XXX室等处,强行占用无线电频率、发射无线电信号并向周边用户持续发送含有商业促销内容的短信广告。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在本市中山西路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相关“伪基站”设备。案发后,经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测算:在上述地点范围内,从2014年1月8日至5月14日,被告人张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共强行发送短信14,002条,造成周边用户发生脱网14,002人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庞某某、刘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及赃物照片,上海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龙吴路等周边区域伪基站对网络的影响》,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运行及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 琦
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
人民陪审员 陈再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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