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731号 罪犯房百胜,现在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九日作出(2007)浦刑初字第2214号刑事判决,认定房百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沪一中刑执字第17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房百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14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房百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提出(2014)沪司狱白减字第29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房百胜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房百胜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8次表扬和4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房百胜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房百胜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房百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