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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62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7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625号 罪犯黄勇,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1997)沪一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625号
罪犯黄勇,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1997)沪一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年四月十三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沪高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勇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沪高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勇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沪二中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一中刑执字第27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九年六月十八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沪一中刑执字第15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沪一中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37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提出(2014)沪司狱南减字第37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勇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勇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7次表扬和3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黄勇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勇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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